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3621號聲 請 人 林康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君毅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林康英、孫景雲、孫景明全體出具由林康 英繼承本件票據權利之釋明文件(需全體簽章)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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