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3621號
TYDV,109,司票,3621,20201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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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3621號
聲 請 人 林康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君毅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林康英孫景雲孫景明全體出具由林康
  英繼承本件票據權利之釋明文件(需全體簽章) 。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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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