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7627號
TYDV,109,司促,27627,2020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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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7627號
債 權 人 林明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中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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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