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7569號
TYDV,109,司促,27569,20201029,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756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孫銘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肆仟伍佰壹
  拾捌元,及其中貳萬陸仟伍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
  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肆佰元
  ,延滯第三個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
  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