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748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非訟代理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鄭玄弦(即林土生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欣怡(即林土生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德璟(即林土生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詩怡(即林土生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鄭玄弦、林欣怡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
壹拾萬壹仟零柒拾玖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林德璟(即林土生之繼承人)、林詩怡(即林土生之
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土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壹仟零柒拾玖元,及如聲請狀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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