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7413號
債 權 人 宋哲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立捷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雇傭契約影本。
二、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
三、表明債務人法定代理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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