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7347號
TYDV,109,司促,27347,2020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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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734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曾馨儀(原名:曾金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捌仟肆佰伍拾捌
  元,及其中壹萬陸仟柒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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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