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7255號
債 權 人 力霸花園大廈B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添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美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陳美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陳報債務人現有無實際住居於該社區。
三、請提出債權人力霸花園大廈B 棟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
明文件、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