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7084號
債 權 人 泰和碩藥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美的適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500元。
二、請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兩件。
三、請提出債務人美的適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登記事項資
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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