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6972號
債 權 人 祥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冠亞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務人冠亞工程有限公司最新登記事
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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