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6925號
TYDV,109,司促,26925,2020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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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6925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 務 人 張台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陸仟捌佰伍
  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伍萬柒仟柒佰柒
  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係指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民
  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一日止六個月以內,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
  點八二五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係指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
  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部分,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三點六五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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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