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6886號
TYDV,109,司促,26886,2020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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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6886號
債 權 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 務 人 李珮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零貳佰貳拾捌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參仟壹佰零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壹仟伍佰參拾壹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萬參仟柒佰參拾伍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萬捌仟壹佰柒拾捌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柒佰玖拾參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萬玖仟陸佰壹拾陸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萬玖仟伍佰參拾陸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萬壹仟貳佰捌拾參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玖仟柒佰柒
  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萬玖仟玖佰伍拾
   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玖仟柒佰
   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陸仟柒佰
   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陸仟壹佰
   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陸仟玖佰
   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拾柒萬零柒佰捌
   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萬肆仟伍佰零壹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八、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
   付。
十九、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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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