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6851號
TYDV,109,司促,26851,2020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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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6851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魏曼婷(即魏嘉政之繼承人)、魏曼竹(即
魏嘉政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魏嘉政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請向家事法庭查詢被繼承人魏嘉政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
  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
  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詢之法院公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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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