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6851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魏曼婷(即魏嘉政之繼承人)、魏曼竹(即
魏嘉政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魏嘉政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請向家事法庭查詢被繼承人魏嘉政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
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
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詢之法院公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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