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6800號
TYDV,109,司促,26800,2020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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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680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游金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請求利息之計算式,並更正利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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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