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6738號
TYDV,109,司促,26738,2020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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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6738號
債 權 人 亮捷精密鐳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正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鉝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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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鉝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亮捷精密鐳射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