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6280號
TYDV,109,司促,26280,2020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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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6280號
債 權 人 冠揚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後澂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經濟部商業司公 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公司登記於新北市三重區,非 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 ,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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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揚塑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