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5664號
TYDV,109,司促,25664,202010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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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5664號
債 權 人 簡谷峰 

債 務 人 李冠程 
債 務 人 余思妍(原名:余瑋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余思妍(原名:余瑋妮)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
  同)壹萬肆仟參佰柒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戶役政個人資料
  查詢結果,債務人李冠程之戶籍遷入桃園市桃園區戶政事務
  所,支付命令須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送達,依同法第509 條
  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須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故債權人對債務人李冠程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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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