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5664號
TYDV,109,司促,25664,20201013,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5664號
債 權 人 簡谷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冠程余瑋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余瑋妮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