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5658號
債 權 人 美麗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百強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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