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5291號
TYDV,109,司促,25291,2020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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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5291號
債 權 人 陳昭益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GANAR JULIE VILLAMOR等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 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第513 條第1 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GANAR JULIE VILLAMOR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業於民國109 年3 月13日 出境,有內政部移民署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其 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 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 3 條第1 項明文可參。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LIU MA ROSARIO JAVIER(劉羅莎)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內政部移民署資料 查詢結果,債務人LIU MA ROSARIO JAVIER (劉羅莎)之居 留地設於新竹縣,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 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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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