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5259號
TYDV,109,司促,25259,2020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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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5259號
債 權 人 允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金鈺 


債 務 人 八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榮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拾柒萬陸仟玖佰參
  拾肆元,及其中玖萬捌仟柒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
  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
  其中陸拾柒萬捌仟貳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
  ,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
  第4 款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
  命令,惟查債權人未提出約定利率為週年利率6%之釋明文件
  ,故債權人請求超過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之部分,自屬無
  據,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爰依前開規定,駁回其超過法
  定利率部分之聲請。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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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八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允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