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5253號
TYDV,109,司促,25253,2020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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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5253號
債 權 人 凱奕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余清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旻品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務人旻品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新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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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旻品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