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5253號
債 權 人 凱奕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余清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旻品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務人旻品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最
新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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