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4869號
TYDV,109,司促,24869,202010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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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4869號
債 權 人 佳福龍庭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春梅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羅仕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 務人羅仕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未提出「桃園 市○○區○○路000 巷00弄0 ○00號」之不動產第一類登記 謄本、未陳報債務人現有無實際住居於該社區,經本院民國 109 年9 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 裁定已於109 年10月7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雖有 提出債務人羅仕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桃園 市○○區○○路000 巷00弄0 ○00號」之不動產第一類登記 謄本,然逾期迄未補正陳報債務人現有無實際住居於該社區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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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