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4242號
TYDV,109,司促,24242,20201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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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4242號
債 權 人 李道豪 
債 務 人 精化光學新材料有限公司(原名:耐斯新技有限
      司)  

法定代理人 邱顯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
  9 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
  幣500 元、提出債務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
  人戶籍謄本、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如無法提出,又無約定
  利率,亦應改以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請求之,該裁
  定已於109 年9 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
  人於109 年9 月29日提出補正狀,仍未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
  ,逾期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債權人請求按年利率百分
  之六計算利息,超過部分,自屬無據,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
  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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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精化光學新材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