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4085號
債 權 人 陳昭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MARY JANE BELOTINDOS YANG (楊貝柔)、
LIU MA ROSARIO JAVIER (劉羅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對債務人LIU MA ROSARIO JAVIER (劉
羅莎)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