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3786號
TYDV,109,司促,23786,2020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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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3786號
債 權 人 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商仕達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王子元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本件債務人王子 元為未成年人,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 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並具狀增列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送達地址,該裁定已於 109 年9 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於 109 年10月7 日提出補正,未提出債務人之母親戶籍謄本, 逾期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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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