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3306號
TYDV,109,司促,23306,202010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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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3306號
債 權 人 中正新境界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梅珍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秦國雄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 9 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提出債務人秦國 雄最新戶籍謄本、查報債務人是否居住於陳報址、提出債權 人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及管委會組織報備 證明、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該裁定已於109 年9 月18日 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 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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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