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3305號
債 權 人 丁峰全
債 務 人 楊福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肆仟貳佰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
,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
第4 款亦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經核本件債權人所述讓渡書魏秀美係為本人的太太,於民
國107 年6 月30日過世,因此還款權利人由債權人本人代理
。債權人既未提出魏秀美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
籍謄本及繼承情形函文,尚難逕認債權人為魏秀美唯一繼承
人。準此,爰依前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
95條、第78條,駁回其對於錦佑公司之聲請。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