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3302號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非訟代理人 謝孝晴 債 務 人 陳阿芬(即簡永福(原名:簡宏榮)之繼承人)債 務 人 簡敏雄(即簡永福(原名:簡宏榮)之繼承人)債 務 人 簡敏華(即簡永福(原名:簡宏榮)之繼承人)債 務 人 簡敏宏(即簡永福(原名:簡宏榮)之繼承人)債 務 人 簡敏雪(即簡永福(原名:簡宏榮)之繼承人)債 務 人 簡志文(即簡永福(原名:簡宏榮)之繼承人)債 務 人 簡嘉豪(即簡永福(原名:簡宏榮)之繼承人)債 務 人 簡麗緹(即簡永福(原名:簡宏榮)之繼承人)債 務 人 簡嘉衛(即簡永福(原名:簡宏榮)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 翁淑琴 債 務 人 簡嘉亨(即簡永福(原名:簡宏榮)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 翁淑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簡永福(原名:簡宏榮)之遺產範 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零壹佰肆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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