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3302號
TYDV,109,司促,23302,202010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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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3302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非訟代理人 謝孝晴 
債 務 人 陳阿芬(即簡永福(原名:簡宏榮)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簡敏雄(即簡永福(原名:簡宏榮)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簡敏華(即簡永福(原名:簡宏榮)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簡敏宏(即簡永福(原名:簡宏榮)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簡敏雪(即簡永福(原名:簡宏榮)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簡志文(即簡永福(原名:簡宏榮)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簡嘉豪(即簡永福(原名:簡宏榮)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簡麗緹(即簡永福(原名:簡宏榮)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簡嘉衛(即簡永福(原名:簡宏榮)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翁淑琴 
債 務 人 簡嘉亨(即簡永福(原名:簡宏榮)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翁淑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簡永福(原名:簡宏榮)之遺產範
  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零壹佰肆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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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