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2575號
TYDV,109,司促,22575,2020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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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2575號
債 權 人 啟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恒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周浩榮沅順物流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於請求標的表明債務人是否為連帶關
  係(聲請狀之請求標的並未載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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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啟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沅順物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