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2575號
債 權 人 啟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恒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周浩榮、沅順物流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於請求標的表明債務人是否為連帶關
係(聲請狀之請求標的並未載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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