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2339號
TYDV,109,司促,22339,20201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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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2339號
債 權 人 方家玲 
債 務 人 賴志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拾捌萬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
  8 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表明明確之
  利息起算日及利率,該裁定已於109 年9 月4 日送達,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故關於其利息
  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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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