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2041號
TYDV,109,司促,22041,202010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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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2041號
債 權 人 陳俐穎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伊比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退 票理由單,經本院民國109 年9 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 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9 月28日送達,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 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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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伊比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