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9099號
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明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游穎宏等間聲請支
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 務人明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經本院民國109 年7 月30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8 月20日送達,及於民國109 年9 月7 日寄發查址通知,命債 權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提出債務人游穎宏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該查址通知已於109 年9 月11日 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雖有提出債務人明陽交通股份 有限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勿省略),然逾期迄未補正提出債務人游穎宏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勿省略),嗣債權人於民國109 年9 月23日陳報手 機號碼供本院查調使用人之資料,惟本院無從代查手機號碼 使用人之資料,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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