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9年度,99號
TYDV,109,勞訴,99,20201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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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99號
原   告 毛顯剛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嘉瑞 
訴訟代理人 黃泓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15日裁定 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09 年9 月24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在卷可稽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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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