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9年度,121號
TYDV,109,勞執,121,2020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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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張皓程 
相 對 人 禾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於民國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新臺幣柒萬玖佰零伍元予聲請人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 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 。(二)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 不適於強制執行。(三)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9 年8 月27日經 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調解成立,兩造同意之調解方案為: 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所積欠工資新臺幣(下同)29,885元 、預告工資7,000 元、資遣費34,020元,合計70,905元,且 須於109 年9 月7 日下午5 時前匯入聲請人之原薪資帳戶, 然相對人迄今並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等情,業據聲請人提 出該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原薪資帳戶存摺為證,並有桃園市 政府勞動局109 年10月21日桃勞資字第1090084809號函檢送 兩造間該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及其相關資料等件到院供參,堪 認為真。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 ,而相對人既未依該調解方案為履行,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 就上開尚未履行部分准許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
三、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其標的之金額未滿10萬元,按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 款規定,應徵收費用500 元,依首揭 規定,聲請人雖暫免繳納,惟依同法21條第2 項規定,應由 相對人負擔之,復依同法第24條第1 項規定,由本院一併確 定其數額,爰裁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
四、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賴昱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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