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09年度,2234號
TYDV,109,促,2234,2020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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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促字第2234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張孟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肆仟陸佰玖
  拾元,及其中壹拾陸萬貳仟玖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
  月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
  五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壹
  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
  含)以上每月計付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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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