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09年度,2172號
TYDV,109,促,2172,2020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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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促字第217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非訟代理人 張志弘 



債 務 人 邱智勝(原名:邱智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柒仟肆佰肆
  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壹仟元之違約金,
  違約金之計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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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