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1986號
債 權 人 達和天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惠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孟迪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陳孟迪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釋明陳孟迪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
桃園市○○區○○路○段00巷00號」。
三、請提出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名稱
、現任主任委員姓名及其當選證明)之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其他足以證明陳孟迪積欠管理費之釋明文件影本
(如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繳納管理費之登記明細表)。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