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1730號
債 權 人 陳美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宜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賴埈鎰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被繼承人賴埈鎰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三、被繼承人賴埈鎰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
本。
四、被繼承人賴埈鎰所有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
五、被繼承人賴埈鎰所有繼承人若未拋棄繼承,則更正全體
繼承為債權人:○○○(即賴埈鎰之繼承人)…;若已
分割遺產,則提出分割協議書影本及印鑑證明,並更正
為正確債權人:○○○(即賴埈鎰之繼承人)…。
六、請提出中壢區大勇二街3 號買賣契約書影本及一類移轉
登記謄本影本。
七、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詳細計算明細表。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