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09年度,1730號
TYDV,109,促,1730,2020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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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1730號
債 權 人 陳美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宜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賴埈鎰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被繼承人賴埈鎰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三、被繼承人賴埈鎰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
    本。
  四、被繼承人賴埈鎰所有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
  五、被繼承人賴埈鎰所有繼承人若未拋棄繼承,則更正全體
    繼承為債權人:○○○(即賴埈鎰之繼承人)…;若已
    分割遺產,則提出分割協議書影本及印鑑證明,並更正
    為正確債權人:○○○(即賴埈鎰之繼承人)…。
  六、請提出中壢區大勇二街3 號買賣契約書影本及一類移轉
    登記謄本影本。
  七、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詳細計算明細表。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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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