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09年度,1561號
TYDV,109,促,1561,2020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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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促字第1561號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務 人 許福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柒萬零陸佰陸拾
  陸元,及其中肆拾伍萬壹仟陸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
  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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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