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09年度,1450號
TYDV,109,促,1450,202010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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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1450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

法定代理人 邱献章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謝汶玲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釋明請 求金額之依據,請求金額若有誤,併請更正(請求金額與釋 明文件不符)。經本院民國109 年9 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 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10月6 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雖債權人具狀補正請求金額之釋明文 件,然該釋明文件金額仍與聲請狀請求金額不符,亦未更正 為正確請求金額,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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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