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09年度,1342號
TYDV,109,促,1342,2020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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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1342號
債 權 人 李緯濬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陳超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本 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或提出已依民法第478 條規定催告返還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 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或通訊軟體截圖等),或表明 本票提示日,並請釋明利息起算日及請求利率之依據(若無 ,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利息),另請敘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請求金額為 何與釋明文件不符?)。經本院民國109 年9 月23日裁定命 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9 月26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 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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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