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09年度,1340號
TYDV,109,促,1340,2020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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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1340號
債 權 人 私立威佛文理語文短期補習班

法定代理人 林威宇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葉日皓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葉 日皓、郭采綾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其他足以證 明得向葉日皓郭采綾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報名合 約等)、存證信函經債務簽收之回執影本。經本院民國109 年9 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 已於109 年9 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 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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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