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19號
原 告 哲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志昌
訴訟代理人 楊肅欣律師
複代理人 劉睿哲律師
被 告 元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賢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
複代理人 高靖棠律師
吳定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下午四時二十分於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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