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原訴字,108年度,36號
TYDV,108,原訴,36,2020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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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原訴字第36號
原   告 劉維仁 

訴訟代理人 吳姿蓉 
被   告 黃顥翔 
      李浩傑 
      邱垂良 
      曾耀德 
      邱兆任 

      蔡榮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7 年度原附民字第5 號),本院
於民國109 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92,700 元,及被告黃顥翔與邱 垂良自民國107 年1 月26日起、被告邱兆任蔡榮政自107 年1 月27日起、被告李浩傑曾耀德自107 年2 月8 日起, 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十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四、本判決第一項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92, 700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但書第3 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時,對被告及 訴外人邱傳銘洪瑞豐唐竟恩吳永清徐○均等人聲明 :(1 )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1,198,950 元,及 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2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附民卷 第1 頁)。復因原告於民國109 年3 月20日、109 年6 月5 日分別與邱傳銘洪瑞豐徐○均唐竟恩吳永清成立調 解,拋棄對於其等之其餘請求權(本院卷三第21至26頁、第 82-1至82-2頁)。嗣於109 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聲



明為:(1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944,800 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2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本院卷三第17 9 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前揭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黃顥翔李浩傑邱垂良曾耀德邱兆任、蔡榮 政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被告黃顥翔因故對訴外人即原告之子劉祐任心生不滿,遂邀 集被告李浩傑邱垂良曾耀德邱兆任蔡榮政及訴外人 邱傳銘洪瑞豐唐竟恩吳永清徐○均與其他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共約一、二十餘人,於104 年12月11日 上午5 時許至原告所經營之蓮花計程車行草漯分行(下稱草 漯分行,址設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蓮花計程 車行新坡分行(下稱新坡分行,址設桃園市○○區○○路00 0 號),由蔡榮政邱傳銘等人開車接應,黃顥翔則帶同李 浩傑、洪瑞豐唐竟恩邱垂良吳永清曾耀德邱兆任 等人持棍棒等物砸毀上開分行如附表所示之玻璃門、無線電 機臺、停放於車行內外車輛之玻璃及鈑金,致原告所有之上 開物品及車輛之玻璃、鈑金多處凹損,因而受有如附表所示 車輛維修費用計784,400 元;草漯分行、新坡分行之落地窗 、冷凍展示冰箱、招牌及室內裝潢受損部分修繕費用計160, 400 元,共計受有944,800 元財產上損害。又原告受上開侵 害當時並不知道是何人所為,至本院刑事庭開庭後,才得知 是被告所為,始得於107 年1 月18日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起訴,故本件尚未逾請求權時效期間,爰依共同侵權行為 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上開變更後之 聲明所示。
二、被告方面:
(一)被告邱垂良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而據其先前於準備程 序期日到庭之陳述略以:伊並未到現場,本件事實與其無 關,且是發生於104 年12月11日,至原告於107 年1 月18 日始提起本件訴訟時,已逾2 年之請求權消滅時效,再者 原告請求金額過高等語置辯。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
(二)被告黃顥翔李浩傑曾耀德邱兆任蔡榮政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被告黃顥翔李浩傑曾耀德邱兆任、蔡 榮政於上開時、地持棍棒等物砸毀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車 輛、落地窗、冷凍展示冰箱、招牌及室內裝潢之等情,有本 院刑事庭106 年度原訴字第51號刑事判決書乙份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一第11至35頁),本院審酌被告於前揭刑事案件審 理中之陳述與原告主張大致相符,並經本院調閱前開刑事卷 ,核閱卷內所附照片、估價單、通聯調閱查詢單、通聯紀錄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確認無訛。而被告黃顥翔李浩傑曾耀德邱兆任蔡榮政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本院依上開 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被告黃顥翔李浩傑曾耀德邱兆任蔡榮政有前揭共同侵權行為等情,堪信屬實。至 原告主張被告邱垂良亦有到場為上開侵權行為,應負連帶賠 償責任等語,則為被告邱垂良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 件爭點應為:(一)原告之請求權是否罹於時效?(二)被 告邱垂良是否應負本件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三) 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944,800 元損害,是否有理由?四、得心證理由:
(一)原告之請求權並未罹於時效:
1、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 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 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民法第19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所謂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係指明知而言。如當事人間 就知之時間有所爭執,應由賠償義務人就請求權人知悉在 前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1428號 判決意旨參照)。
2、經查,被告邱垂良雖辯稱原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已罹於時效等語。惟前揭被告所為侵權行為,經桃園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程序後,於106 年6 月28日為起訴處分 ,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在卷可稽(本 院卷一第39至62頁)。原告所受侵權損害之事實,雖是發 生於104 年12月11日,惟基於偵查不公開,於被告就本件 侵權行為所涉刑事犯罪行為之偵查程序期間,原告無從確 認賠償義務人之身分,必待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6 年6 月28日起訴被告後,原告始能知悉被告之身分,則原 告於107 年1 月18日提起本件訴訴請求被告負連帶賠償責 任(附民卷第1 頁),尚未逾2 年請求權時效,被告邱垂 良復未就原告在其起訴前早已知悉賠償義務人之事實,舉 證以實其說,應認此部分之抗辯,並無理由。
(二)被告邱垂良應負本件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又所謂共同侵權行為,係指數人共同不法對於同一之 損害,與以條件或原因之行為。加害人於共同侵害權利之 目的範圍內,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之一部,而互相利用他人 之行為,以達其目的者,仍不失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應 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 78年度台上字第2479號判決參照)。
2、經查,被告邱垂良雖辯稱其並未於前揭時、地對原告為侵 權行為等語,惟依其於本院刑事庭審理時曾陳稱:伊確實 有去砸招牌,但忘記是否新坡分行與草漯分行兩處都有到 場,當時是綽號「阿龍」以微信要伊到場,並告知地點就 是當初曾砸招牌的地方,伊到場時看到包括「阿龍」在內 約十幾人在砸車行的物品,伊就持球棒跟著砸招牌,砸了 1 、2 分鐘就走了等語(本院卷二第161 、177 、189 頁 ),核被告邱垂良上開對其侵權行為之過程及方式所為陳 述極為具體,顯是其親身所為侵權行為之經歷,且其所述 內容亦與洪瑞豐唐竟恩徐○均於本院所陳稱:本院10 6 年度原訴字第51號刑事判決書所為認定符合事實,伊等 與其他人開車到現場後,有下車砸車等語相符(本院卷一 第118 至119 頁、卷二第81至82頁),足認被告邱垂良確 有與其他被告於前揭時、地為前揭侵權行為。從而原告主 張被告邱垂良有前揭共同侵權行為事實,堪信屬實,是原 告請求被告邱垂良負侵權行為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 據。
(三)原告得請求被告連帶賠償之金額:
1、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 減少之價值;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 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而債權人亦 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不能 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民法第196 條、第213 條第1 項、第3 項及第215 條分別 定有明文。又民法第196 條規定,命加害人向被害人賠償 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其額數應以該物受損後之價值 與毀損前原來之價值比較決定之(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 第157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 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 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民事訴訟法第222 條第2 項亦 定有明文。




2、原告主張其因被告之侵權行為造成如附表所示車輛、店面 鋁門窗、冷凍展示冰箱、招牌及室內裝潢財物損害等情, 業據其提出估價單、車輛毀損照片、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 、行車執照、保險證、收據等資料在卷為憑(本院卷一第 149 至325 頁、第331 至395 頁;卷二第43至45頁;卷三 第35至37頁、第149 至155 頁)。又依原告陳稱伊承租草 漯分行與新坡分行兩家店面已3 年,附表編號22至29之店 面鋁門窗、冰箱招牌及室內裝潢等物品,也已使用3 年等 語,足認該等物品至少已使用3 年。本院審酌原告所述其 就上開物品之使用年限及所提出行車執照等一切情況,認 其使用年限如附表一所示應屬可採,是原告所受財產上損 害之金額,經折舊後即如附表一所示合計542,700 元。 3、原告得請求之賠償金額:
(1)按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 外,應平均分擔義務;又因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清償 、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而債務消滅者,他債 務人亦同免其責任;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 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 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民法第280 條 本文、第274 條、第276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2)經查,原告起訴時對共同侵權行為人所為之請求,除被 告黃顥翔李浩傑邱垂良曾耀德邱兆任蔡榮政 外,尚有邱傳銘洪瑞豐唐竟恩吳永清徐○均等 5 人,合計共11人共同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致原告受 有如附表所示542,700 元之財產上損害,本件既無證據 可認其等間就應分擔額另有約定,依民法第185 條第1 項、第280 條本文規定,上開被告6 人及邱傳銘等5 人 共11人就該損害即應負連帶賠償之責,相互間應平均分 擔該義務,則其11人依法應分擔額各為49,336元(計算 式542,700 元÷11=49,33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又 上開共同侵權行為人,其中邱傳銘洪瑞豐徐○均唐竟恩吳永清於本院審理期間,分別各以5 萬元與原 告成立調解,原告並同意拋棄對其等之其餘請求權,但 不免除其餘被告之責任,有調解筆錄在卷可參(本院卷 三第21至26頁;第82-1至82-2頁)。上開成立和解部分 ,邱傳銘洪瑞豐徐○均唐竟恩吳永清分別各以 逾其應分擔額664 元(50,000元─49,336元=664 元) 與原告成立調解,故被告於上開連帶債務人中邱傳銘洪瑞豐徐○均唐竟恩吳永清應分擔額範圍內已清 償之部分即246,680 元(49,336元×5 =246,680 元)



,依民法第276 條第1 項規定,免其責任。逾上開免責 部分即3,320 元(664 元5 =3,320 元),因邱傳銘洪瑞豐徐○均唐竟恩吳永清為清償,依民法第 274 條規定,被告亦同免責任。依此計算原告所得請求 被告黃顥翔李浩傑邱垂良曾耀德邱兆任、蔡榮 政連帶賠償之金額為292,700 元(542,700 元-246,68 0 元─3,320 元=292,700 元)。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 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 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 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 233 條第1 項本文、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 被告之侵權行為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經原告起 訴而送達訴狀,被告迄未給付,當應負遲延責任。又本件 起訴狀繕本係分別於107 年1 月25日送達被告黃顥翔、邱 垂良;同年1 月26日送達被告邱兆任蔡榮政;同年1 月 29日寄存送達於被告李浩傑曾耀德(附民卷第58、63、 73、74、76、77、78頁)。從而,原告請求被告黃顥翔邱垂良自107 年1 月26日起、被告邱兆任蔡榮政自107 年1 月27日起、被告李浩傑曾耀德自107 年2 月8 日起 ,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 ,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 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款項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原告勝訴 部分,金額未逾50萬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 5 款依職權宣告得假執行,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 條第2 項 規定,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至原 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依附,應併予駁回。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陳述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 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 項。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李麗珍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芸菁
【附表】
┌──┬────────────┬──────┬───────────────────┬─────┬─────┐
│編號│原告請求項目 │原告請求金額│原告請求金額之細目 │折舊後金額│備註 │
│ ├───────┬────┤ ├──────┬──────┬─────┤ │ │
│ │車輛(車牌號碼)│使用年數│ │零件金額 │板金/ 烤漆 │零件折舊 │ │ │
├──┼───────┼────┼──────┼──────┼──────┼─────┼─────┼─────┤
│1 │5503-99 │6 │103700元 │60500元 │43200元 │6050元 │49250元 │ │
├──┼───────┼────┼──────┼──────┼──────┼─────┼─────┼─────┤
│2 │265-M2 │10 │59500元 │23100元 │36400元 │2310元 │38710元 │ │
├──┼───────┼────┼──────┼──────┼──────┼─────┼─────┼─────┤
│3 │382-EV │11 │17500元 │1200元 │16300元 │120元 │16420元 │ │
├──┼───────┼────┼──────┼──────┼──────┼─────┼─────┼─────┤
│4 │662-YF │13 │45100元 │4900元 │40200元 │490元 │40690元 │ │
├──┼───────┼────┼──────┼──────┼──────┼─────┼─────┼─────┤
│5 │152-YE │12 │53300元 │16900元 │36400元 │1690元 │38090元 │ │
├──┼───────┼────┼──────┼──────┼──────┼─────┼─────┼─────┤
│6 │721-YD │13 │23700元 │1900元 │21800元 │190元 │21990元 │無法修復逕│
│ │ │ │ │ │ │ │ │為報廢 │
├──┼───────┼────┼──────┼──────┼──────┼─────┼─────┼─────┤
│7 │147-EW │11 │66200元 │24500元 │41700元 │2450元 │44150元 │ │
├──┼───────┼────┼──────┼──────┼──────┼─────┼─────┼─────┤
│8 │657-YH │ │40200元 │40200元 │ │4020元 │4020元 │ │
├──┼───────┼────┼──────┼──────┼──────┼─────┼─────┼─────┤
│9 │438-EG │12 │43400元 │5500元 │37900元 │550元 │38450元 │ │
├──┼───────┼────┼──────┼──────┼──────┼─────┼─────┼─────┤
│10 │086-YE │14 │45600元 │7700元 │37900元 │770元 │38670元 │ │
├──┼───────┼────┼──────┼──────┼──────┼─────┼─────┼─────┤
│11 │3D-835 │ │31000元 │3100元 │27900元 │310元 │28210元 │ │
├──┼───────┼────┼──────┼──────┼──────┼─────┼─────┼─────┤
│12 │355-EV │13 │29500元 │3100元 │26400元 │310元 │26710元 │ │
├──┼───────┼────┼──────┼──────┼──────┼─────┼─────┼─────┤
│13 │116-B7 │10 │20100元 │20100元 │ │2010元 │2010元 │ │
├──┼───────┼────┼──────┼──────┼──────┼─────┼─────┼─────┤
│14 │329-YH │11 │28700元 │3100元 │25600元 │310元 │25910元 │修理後車牌│
│ │ │ │ │ │ │ │ │現已繳銷 │
├──┼───────┼────┼──────┼──────┼──────┼─────┼─────┼─────┤




│15 │992-DL │14 │31500元 │5900元 │25600元 │590元 │26190元 │ │
├──┼───────┼────┼──────┼──────┼──────┼─────┼─────┼─────┤
│16 │379-ER │16 │16300元 │16300元 │ │1630元 │1630元 │ │
├──┼───────┼────┼──────┼──────┼──────┼─────┼─────┼─────┤
│17 │661-B2 │10 │16300元 │16300元 │ │1630元 │1630元 │ │
├──┼───────┼────┼──────┼──────┼──────┼─────┼─────┼─────┤
│18 │APQ-0378 │12 │16300元 │16300元 │ │1630元 │1630元 │ │
├──┼───────┼────┼──────┼──────┼──────┼─────┼─────┼─────┤
│19 │023-A5 │10 │40200元 │40200元 │ │4020元 │4020元 │ │
├──┼───────┼────┼──────┼──────┼──────┼─────┼─────┼─────┤
│20 │005-A6 │11 │32600元 │32600元 │ │3260元 │3260元 │ │
├──┼───────┼────┼──────┼──────┼──────┼─────┼─────┼─────┤
│21 │253-M2 │13 │23700元 │1900元 │21800元 │190元 │21990元 │ │
├──┼───────┼────┼──────┼──────┼──────┼─────┼─────┼─────┤
│ │ │ 小 計│784400元 │ │ │ │473630元 │ │
├──┼───────┼────┼──────┼──────┼──────┼─────┼─────┼─────┤
│22 │觀音區大觀路 │3 │9600元 │ │ │ │4805元 │ │
│ │443 號店面落地│ │ │ │ │ │ │ │
│ │鋁門窗 │ │ │ │ │ │ │ │
├──┼───────┼────┼──────┼──────┼──────┼─────┼─────┼─────┤
│23 │觀音區大觀路 │3 │45000元 │ │ │ │11306元 │ │
│ │443 號2 門冷凍│ │ │ │ │ │ │ │
│ │展示冰箱 │ │ │ │ │ │ │ │
├──┼───────┼────┼──────┼──────┼──────┼─────┼─────┼─────┤
│24 │觀音區大觀路 │3 │12000元 │ │ │ │6007元 │ │
│ │443 號 招牌 │ │ │ │ │ │ │ │
├──┼───────┼────┼──────┼──────┼──────┼─────┼─────┼─────┤
│25 │觀音區環中路 │3 │10000元 │ │ │ │5005元 │ │
│ │店面落地鋁門窗│ │ │ │ │ │ │ │
├──┼───────┼────┼──────┼──────┼──────┼─────┼─────┼─────┤
│26 │觀音區環中路 │3 │12000元 │ │ │ │6007元 │ │
│ │招牌 │ │ │ │ │ │ │ │
├──┼───────┼────┼──────┼──────┼──────┼─────┼─────┼─────┤
│27 │八德區和強路 │3 │12000元 │ │ │ │6007元 │ │
│ │310號 招牌 │ │ │ │ │ │ │ │
├──┼───────┼────┼──────┼──────┼──────┼─────┼─────┼─────┤
│28 │平鎮區龍南路 │3 │10000元 │ │ │ │5005元 │ │
│ │463 號店面落地│ │ │ │ │ │ │ │
│ │鋁門窗 │ │ │ │ │ │ │ │
├──┼───────┼────┼──────┼──────┼──────┼─────┼─────┼─────┤




│29 │平鎮區龍南路 │3 │49800元 │ │ │ │24928元 │ │
│ │463號 室內裝潢│ │ │ │ │ │ │ │
├──┼───────┼────┼──────┼──────┼──────┼─────┼─────┼─────┤
│ │ │ 小 計│160400元 │ │ │ │69070元 │ │
├──┼───────┴────┼──────┼──────┼──────┼─────┼─────┼─────┤
│ │ 合 計│944800元 │ │ │ │542700元 │ │
└──┴────────────┴──────┴──────┴──────┴─────┴─────┴─────┘
 
附表(編號22落地鋁門窗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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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9,600×0.206=1,978第1年折舊後價值 9,600-1,978=7,622第2年折舊值 7,622×0.206=1,570第2年折舊後價值 7,622-1,570=6,052第3年折舊值 6,052×0.206=1,247第3年折舊後價值 6,052-1,247=4,805附表(編號23展示冰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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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45,000×0.369=16,605第1年折舊後價值 45,000-16,605=28,395第2年折舊值 28,395×0.369=10,478第2年折舊後價值 28,395-10,478=17,917第3年折舊值 17,917×0.369=6,611第3年折舊後價值 17,917-6,611=11,306 
附表(編號24、26、27招牌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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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2,000×0.206=2,472第1年折舊後價值 12,000-2,472=9,528第2年折舊值 9,528×0.206=1,963第2年折舊後價值 9,528-1,963=7,565第3年折舊值 7,565×0.206=1,558第3年折舊後價值 7,565-1,558=6,007 
附表(編號25、28落地鋁門窗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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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0,000×0.206=2,060第1年折舊後價值 10,000-2,060=7,940第2年折舊值 7,940×0.206=1,636第2年折舊後價值 7,940-1,636=6,304第3年折舊值 6,304×0.206=1,299第3年折舊後價值 6,304-1,299=5,005 
附表(編號29室內裝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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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49,800×0.206=10,259第1年折舊後價值 49,800-10,259=39,541第2年折舊值 39,541×0.206=8,145第2年折舊後價值 39,541-8,145=31,396第3年折舊值 31,396×0.206=6,468第3年折舊後價值 31,396-6,468=24,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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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