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07年度,104號
TYDV,107,金,104,20201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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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金字第104號
原   告 許維娗 

被   告 許仟垣 


      梁語綺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銀行法案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
刑事庭移送前來(106 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萬伍仟肆佰伍拾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聲明逾新臺幣參仟玖佰捌拾參萬零捌佰元之訴。
理 由
一、按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 項所 定者,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 起訴或被訴;訴訟繫屬後,經選定前項之訴訟當事人者,其 他當事人脫離訴訟;前條訴訟當事人之選定及其更換、增減 ,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41條第1 項、第2 項、第42 條定有明文,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第 1 款準用選定當事人制度。次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 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 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 ,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 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633 號判例可 資意旨參照。再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 條第1 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 認其不符同法第487 條第1 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 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 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二、查原告受如附表所示之當事人共14人及吳李金枝等4 人選定 ,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後受讓渠等共18人之債權,並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5,327,800元, 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而原告就附表編號1-3 、5-13受選定之金 額如編號1-3 、5-13受選定起訴之金額欄所示,原告卻為附 表編號1-3 、5-13原告本件聲明欄之聲明,顯逾越受選定之 金額範圍,故原告於附表編號1-3 、5-13之部分,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不合法之聲明為3,997,000 元。又原告於附表 編號4 、14部分,分別聲明1,105,000 元、150 萬元,但附



表編號4 、14於刑事判決中僅認定受害金額為105,000 元、 100 萬元,故依前開判例要旨,原告於附表編號4 、14之部 分,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合法之聲明為150 萬元。再查 ,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合法之聲明共為5,497, 000 元(計算式:3,997,000 元+150萬元),依前開最高法 院大法庭裁定意旨,應予原告就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合 法部分補繳裁判費以補正程式,故本件原告應補繳第一審之 裁判費為55,450元,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 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聲明逾39,830,800元( 計算式:45,327,800元-5,497,000元)之訴。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孫健智
法 官 葉作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佑儒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
┌──┬────┬──────┬─────┬──────┬─────┐
│編號│姓名 │原告本件聲明│受選定起訴│刑事判決認定│本件提起附│
│ │ │ │之金額 │受害金額 │帶民事訴訟│
│ │ │ │ │ │不合法之金│
│ │ │ │ │ │額 │
├──┼────┼──────┼─────┼──────┼─────┤
│ 1 │張宜茵 │915 萬 │688 萬 │915 萬 │227 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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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林徐世香│2,525,000 │235萬元 │2,525,000 │175,000 │
├──┼────┼──────┼─────┼──────┼─────┤
│ 3 │王美說 │100 萬 │75萬 │100萬 │25萬 │
├──┼────┼──────┼─────┼──────┼─────┤
│ 4 │王芳蕊 │1,105,000 │998,000 │105,000 │100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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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李憲夫 │105萬 │70萬 │105萬 │35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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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鄭朝宗 │21萬 │168,000 │21萬 │4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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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廖臨祥 │105,000 │63,000 │105,000 │4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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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張山林 │21萬 │112,000 │21萬 │98,000 │
├──┼────┼──────┼─────┼──────┼─────┤
│ 9 │張淑美 │105,000 │63,000 │105,000 │42,000 │
├──┼────┼──────┼─────┼──────┼─────┤
│ 10 │林素卿 │105,000 │63,000 │105,000 │42,000 │
├──┼────┼──────┼─────┼──────┼─────┤
│ 11 │蔡麗雪 │735,000 │196,000 │735,000 │539,000 │
├──┼────┼──────┼─────┼──────┼─────┤
│ 12 │王素燼 │21萬 │126,000 │21萬 │84,000 │
├──┼────┼──────┼─────┼──────┼─────┤
│ 13 │陳潘罔市│105,000 │42,000 │105,000 │63,000元 │
├──┼────┼──────┼─────┼──────┼─────┤
│ 14 │張美羚 │150萬 │126萬 │100萬 │50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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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