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0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福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玉琴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天麒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瑜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重
訴字第20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75萬元(計算式:
本訴上訴利益1200萬元+反訴上訴利益275 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1萬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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