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3033號
TYDV,107,訴,3033,2020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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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碧湘
      趙容萱
      趙畇淽(原名趙睿曦)

上列上訴人與原告王安成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9年9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617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算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怡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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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