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碧湘
趙容萱
趙畇淽(原名趙睿曦)
上列上訴人與原告王安成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9年9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617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算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怡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竣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