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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842號
TYDV,107,訴,2842,202010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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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2842號
原   告 鄧純敦 
      胡金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素蓮 
被   告 陳秀琴 
      陳月桂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李省三 
      李守正 

      李守全 

      李珍珍 
      李守子 
      李薰薰 
      李玲玲 

      李美美 
      古進明 

      古進浩 
      劉古美銀
      古芸禎 
      李瓊如 

      陳俊仲 
      陳俊良 
      陳佩君 
      陳木彩 
      陳昌貴 
      陳昌財 
      黃陳維妹
      余陳枝妹
      羅芳仁 
      羅裕城 
      羅世芳 
      陳慧華 
      陳馨祥⑴
      陳昌榮 
      陳昌傳 
      陳昌鍊 
      陳劉枝妹
      陳馨霖 
      陳寶蘭 
      陳瑞蘭 
      郭鄭雪 
      陳馨傑 
      陳馨禹 
      陳寶珠 
      陳葉牡丹
      陳馨連 
      陳馨瑋 
      陳馨彰 

      陳珮君 
      陳昌富 
      陳五妹 
      陳玉嬌 
      陳玉華 
      陳玉英 
      莊謙堂 

      莊陽明 
      莊謙行 
      莊如謀 
      莊啟祥 
      莊素珍 
      莊素玉 
      莊素英 
      賴紹俊 

      賴紹青 

      賴紹溪 
      賴紹金 

      賴玉珍 
      徐玉海 
      徐晟貴 
      徐瑋憶 
      徐瑋婷  原籍設同上

      古正均 

      葉陳梅蘭
      陳昌台 
      陳詹金妹
      陳馨鍾 
      陳馨銘 
      陳馨宏 
      陳馨豪 
      陳馨杰 
      陳雪娥 
      陳俊吉 
      周玟慧 
      陳軍秀(原名:陳柏樺)

      陳柏瑋 
      戴安義 
      戴伯儒 
      戴媫怡 
      廖陳喜妹
      徐陳藤妹
      陳巧妹 
      陳馨城 
      陳美華 

      陳靜華 
      陳嘉孺 
      陳怡蓉 

      陳郁萍 
      陳冠蓉 

      陳思穎 

      陳鳳英 

      陳碧娥  遷出國外(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楊桃妹 
      蔡美寶 
      彭陳良妹
      彭珍海 
      彭珍玉 
      彭保清 
      彭瑞珍 
      彭新惠 
      湯高玉英
      陳昱蓉 
      湯進煖 
      湯文釗 

      湯木爐 
      湯季樺 
      湯鎧閤 
      湯木宏 
      湯茶妹 
      葉清灶 
      魏葉秋妹

      范祥南 
      范祥盆 
      范祥千 
      范秀英 

      范銀妹 
      范錢妹 
      范金珠 

      鍾福賜 
      鍾仁祥 
      鍾昌賜 
      鍾秉榮 
      鍾南賜 

      鍾桂香 
      鍾雅婷 
      陳美霜 
      湯慶宗 
      何克南 
      葉素鍛 
      葉素碧 
      葉采紋 

      湯鎮銨 
      湯謹銨 
      湯椀琇 
      黃湯素美
      湯雅蓁 
      湯李貴 
      謝明樺 
      謝明惠 
      湯裕右 
      湯於潤 
      湯富淵 
      湯許威 
      湯健易 
      葉品妍(原名:葉韶芬)


      湯雅茹 
      湯雅婷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羅貴露 
被   告 湯雅筑 
      劉復浩 
      劉復祥 
      劉福河 
      徐秀榮 
      劉徐秀鳳
      彭劉碧雲
      劉碧霞 
      劉湯員妹
      謝寶峯 
      陳昌盛 
      陳昌增 
      陳昌銀 
      陳昌雲 
      陳鼎鈞 
      陳順妹 
      陳昌祿 
      陳昌相 
      黃陳美妹

      陳幼妹 
      陳粉妹 
      陳昌郎 
      陳昌勇 
      陳昌和 
      洪陳生妹
      楊陳玉妹
      陳苓儀 
      陳蘭嬌 
      陳昌明 
      陳昌健 
      陳品蓉 

      陳姿秀 

      黃范秋妹
      黃張桂清
      羅世粟 
      翁金玉  原籍設新竹縣○○鄉○○路0 段000


      廖黃嬌妹
      黃連嬌 

      李達祥 
兼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庚祥 
被   告 李清祥 
      吳李春嬌
      朱李靜滿
      葉斯銘 
      葉舜  
      葉斯洽 
      葉斯浩 
      廖葉珠妹
      張葉秀容
      葉淑淼 
      葉美菊 
      謝莊玉燕
      謝英妹 
      謝桂康 

      謝桂蘭 
      謝佾庭 

      謝佾樺 

      陳信華 
      陳馨堂 
      陳秀容 
      陳梅春 
      陳秀美 
      陳美樺 
      黃永康 
      梁黃秀琴
      楊黃秀月
      張黃秀珠
      李雲峯 
      李雲釗 

      李雲煥 
      李雲清 
兼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雲浩 
被   告 謝福典 
      謝兆泓 
      謝宛螢 

      陳馨亮 
      陳桂芳 
      陳桂英 
      葉雲祥 
      葉振源 
      葉振爐 
      葉炳相 
      葉月榮 
      葉庭瑜 
      黃啓勉 
      黃啓祥 

      黃啟光 
      黃文芳 
      張美麗 
      黃文光 
      黃佑蓮 

      黃佑菊 
      黃國仁 
      鄭黃美蓮
      黃瑞蓮 
      黃玉玲 
      黃鈺雯 
      黃秀滿 
      黃秀菊 
      黃慶洲 
      黃慶忠 
      黃慶良 
      蔡桂炫 
      蔡桂銘 
      林蔡玉梅
      蔡玉蓮 

      徐煜煊 
      徐煜銘 
      徐煜春 
      魏徐秀溱
      翁武雄 
      黃志棋 
      黃才銘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美麗 
被   告 施善普 
      施善惠 
      施甄雲 
      彭靖蘭 
      翁林巍 
      翁林軍 
      翁玲慧 
      胡黃廷桂
      鄧范玉妹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鄧尤敦 
被   告 古憲征 

      古金姮 
      古菁洹 
      陳馨祥⑵
      湯美育(即湯森勇之承受訴訟人)

      湯美栒(即湯森勇之承受訴訟人)

      湯威端(即湯森勇之承受訴訟人)

      湯國權(即湯森勇之承受訴訟人)

      湯於月(即湯森勇之承受訴訟人)

      蔡美珠(即湯增城之承受訴訟人)


      湯哲鑑(即湯增城之承受訴訟人)


      湯雅理(即湯增城之承受訴訟人)

      湯雅智(即湯增城之承受訴訟人)

      湯哲嘉(即湯增城之承受訴訟人)


      徐秀銀(即鍾福壽之承受訴訟人)

      鍾宜靜(即鍾福壽之承受訴訟人)

      鍾宜達(即鍾福壽之承受訴訟人)

      徐玉珍(即徐黃秀蘭之承受訴訟人)

      徐玉蓮(即徐黃秀蘭之承受訴訟人)

      徐宏忠(即徐黃秀蘭之承受訴訟人)

      徐宏煇(即徐黃秀蘭之承受訴訟人)

      徐宏相(即徐黃秀蘭之承受訴訟人)


      江瑞娥(即江陳綢妹之承受訴訟人)

      江維棠(即江陳綢妹之承受訴訟人)

      江瑞鳳(即江陳綢妹之承受訴訟人)

      陳美珍(即謝春發之承受訴訟人)

      謝育陞(即謝春發之承受訴訟人)

      謝旻樺(即謝春發之承受訴訟人)

      葉素鍛(即葉范姜竹妹之承受訴訟人)

      葉素碧(即葉范姜竹妹之承受訴訟人)

      葉采紋(即葉范姜竹妹之承受訴訟人)


      吳芷葳(即湯李貴之承受訴訟人)


      吳卉芸(即湯李貴之承受訴訟人)

      吳承緯(即湯李貴之承受訴訟人)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嘉湧(即湯李貴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陳昌盛、陳昌增、陳昌雲、陳昌銀、陳鼎鈞、陳順妹、 陳昌祿、陳昌相、黃陳美妹、陳幼妹、陳粉妹、陳昌郎、陳 昌勇、陳昌和、洪陳生妹、楊陳玉妹、陳苓儀、陳蘭嬌、陳 昌明、陳昌健、陳品蓉、陳姿秀、黃范秋妹、黃張桂清、羅 世栗、翁金玉、廖黃嬌妹、黃連嬌、李達祥、李庚祥、李清 祥、吳李春嬌、朱李靜滿、葉斯銘、葉舜、葉斯洽、葉斯浩 、廖葉珠妹、張葉秀容、張淑淼、葉美菊、謝莊玉燕、謝英 妹、謝桂康、謝桂蘭、謝佾庭、謝佾樺、陳信華、陳馨堂、 陳秀容、陳梅春、陳秀美、陳美樺、黃永康、梁黃秀琴、楊 黃秀月、張黃秀珠、李雲峯、李雲釗、李雲煥、李雲浩、李 雲清、謝福典、謝兆泓、謝宛螢、陳馨亮、陳桂芳、陳桂英 、葉雲祥、葉振源、葉振爐、葉炳相、葉月榮、葉庭瑜、黃 啓勉、黃啓祥、黃啓光、黃文芳、張美麗、黃文光、黃佑蓮 、黃佑菊、黃國仁、鄭黃美蓮、黃瑞蓮、黃玉玲、黃鈺雯、 黃秀滿、黃秀菊、黃慶洲、黃慶忠、黃慶良、蔡桂炫、蔡桂 銘、林蔡玉梅、蔡玉蓮、徐煜煊、徐煜銘、徐煜春、魏徐秀 溱、翁武雄、黃志棋、黃才銘、施善普、施善惠、施甄雲、 彭靖蘭、翁林巍、翁林軍、翁玲慧、陳馨祥⑵、徐玉珍、徐 玉蓮、徐宏忠、徐宏煇、徐宏相、江瑞娥、江維棠、江瑞鳳 、陳美珍、謝育陞、謝旻樺應就被繼承人陳木遠所有坐落桃 園市○○區○○段○○○地號土地之所有權應有部分一五四 五九五分之二一九辦理繼承登記。
二、被告陳昌祿、陳昌相、黃陳美妹、陳幼妹、陳粉妹、葉雲祥 、葉振源、葉振爐、葉炳相、葉月榮、葉庭瑜應就被繼承人 陳木根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地號土地之所有 權應有部分一五四五九五分之二一九辦理繼承登記。三、被告彭陳良妹、彭珍海、彭珍玉、彭保清、彭瑞珍、彭新惠 應就被繼承人彭運財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地 號土地之所有權應有部分三○九一九分之一○七辦理繼承登 記。
四、被告湯高玉英、陳昱蓉、羅貴露、湯進媛、湯文釗、湯木爐 、湯季樺、湯鎧閤、湯木宏、湯茶妹、葉清灶、魏葉秋妹、 范祥南、范祥盆、范祥千、范秀英、范銀妹、范錢妹、范金 珠、鍾福賜、鍾仁祥、鍾昌賜、鍾秉榮、鍾南賜、鍾桂香、 鍾雅婷、陳美霜、湯慶宗、何克男、葉素鍛、葉素碧、葉采 紋、湯鎮銨、湯謹銨、湯椀琇、黃湯素美、湯雅蓁、謝明樺



、謝明惠、湯裕右、湯於潤、湯富淵湯許威、湯健易、葉品 妍(原名葉韶芬)、湯雅茹、湯雅婷、湯雅筑、劉復浩、劉 復祥、劉福河、徐秀榮、劉徐秀鳳、彭劉碧雲、劉碧霞、劉 湯員妹、、謝寶峯、湯美育、湯美栒、湯威端、湯國權、湯 於月、蔡美珠、湯哲鑑、湯雅理、湯雅智、湯哲嘉、徐秀銀 、鍾宜靜、鍾宜達、葉素鍛、葉素碧、葉采紋、吳芷葳、吳 卉芸、吳承緯、吳嘉湧應就被繼承人湯興全所有坐落桃園市 ○○區○○段○○○地號土地之所有權應有部分三七一○二 八分之五○五辦理繼承登記。
五、被告古憲征、古金姮、古菁洹應就被繼承人古進賢所有坐落 桃園市○○區○○段○○○地號土地之所有權應有部分九二 七五七分之一○七辦理繼承登記。
六、被告陳慧華陳寶蘭陳馨霖陳瑞蘭陳馨祥⑴陳馨傑陳馨禹應就被繼承人陳徐龍妹所有坐落桃園市○○區○○ 段○○○地號土地之所有權應有部分二一六四三三分之四三 八辦理繼承登記。
七、兩造共有坐落桃園市○○區○○段○○○地號土地應予分割 ,分割方法如附圖及附表二所示。
八、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一「訴訟費用分擔比例」欄所示之比 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 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民 國107 年3 月19日起訴請求分割坐落於桃園市○○區○○段 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並以起訴狀附表-1至附表 -15所列之人為被告(見本院107 年度壢司簡調字第329號卷 〈下稱調解卷〉一第4-18頁)。惟湯森勇、湯增城、鍾福壽 、徐黃秀蘭分別於107 年8 月17日、107 年8 月29日、107 年9 月27日死亡、107 年11月7 日死亡,兩造並未聲明承受 訴訟,本院於108 年8 月9 日依職權裁定命湯森勇之繼承人 湯美育、湯美栒、湯威端、湯國權、湯於月;湯增城之繼承 人蔡美珠、湯哲鑑、湯雅理、湯雅智、湯哲嘉;鍾福壽之繼 承人徐秀銀、鍾宜靜、鍾宜達;徐黃秀蓮之繼承人徐玉珍、 徐玉蓮、徐宏忠、徐宏煇、徐宏相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一第 172-175 頁)。陳徐龍妹、江陳綢妹分別於108 年6 月25日 、108 年7 月21日死亡,兩造並未聲明承受訴訟,本院於10 8 年9 月30日依職權裁定命陳徐龍妹之繼承人陳慧華、陳寶



蘭、陳馨霖陳瑞蘭陳馨祥⑴陳馨傑陳馨禹;將陳綢 妹之繼承人江瑞娥、江維棠、江瑞鳳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三 第20-21 頁)。被告謝春發於108 年9 月24日死亡,兩造並 未聲明承受訴訟,本院於108 年11月1 日依職權裁定命被告 謝春發之繼承人陳美珍、謝育陞、謝旻樺承受訴訟(見本院 卷三第43-44 頁)。葉范姜竹妹於109 年1 月31日死亡,兩 造並未聲明承受訴訟,本院於109 年3 月20日依職權裁定命 被告葉范江竹妹之繼承人葉素鍛、葉素碧、葉采紋承受訴訟 (見本院卷三第101-102 頁)。被告湯李貴於109 年7 月25 日死亡,兩造並未聲明承受訴訟,本院於109 年8 月10日依 職權裁定命被告湯李貴之繼承人吳芷葳、吳卉芸、吳承緯、 吳嘉湧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三第138-139 頁)。另被告黃志 棋(89年1 月9 日生)於原告起訴時,原未未滿20歲之未成 年人,而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行為,嗣於訴訟繫屬中已 成年取得訴訟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即因而消滅,兩 造雖未提出書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於109 年6 月15日依職 權裁定黃志棋本人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三第112-113頁)。二、本件除被告楊桃妹、陳昌盛、陳昌雲、陳昌勇、洪陳生妹、 陳苓儀、陳蘭嬌、李達祥、李庚祥、李雲浩、李雲清、黃慶 洲、鄧范玉妹外,其餘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皆無正當理由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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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