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原訴字,106年度,14號
TYDV,106,原訴,14,20201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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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原訴字第14號
原   告 張世亮 



訴訟代理人 彭國良律師
被   告 黎鎮武 
      張永釗 
      黎鎮鋒 
      黎展毓 
      黎世雄 
      張國湖 
訴訟代理人 張國增 
被   告 傅春福 



      王貴鳳 
      張國源 
      張國鎮 
      黎肇友 
      黎桂容(即黎雲裕繼承人)

      黎桂娥(即黎雲裕繼承人)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黎燕熙(即黎雲裕繼承人)

被   告 黎燕祥(即黎雲裕繼承人)

      黎燕輝(即黎雲裕繼承人)

      黎燕泉(即黎雲裕繼承人)

      黎燕星(即黎雲裕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10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梨展毓、梨世雄」之



記載,均應更正為「黎展毓黎世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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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