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09年度,30號
TYDM,109,重訴,30,2020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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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偉嘉



選任辯護人 周建才律師(法扶律師)
具 保 人 葉秋容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8 年度偵字第2342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秋容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 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江偉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8 年8 月3 日指定保證金新 臺幣5 萬元,由具保人葉秋容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然被告嗣經本院依其住居所合法傳喚並未到庭,再經本院請 警拘提,被告亦未到案,此有本院被告傳票之送達證書、拘 票、報告書等資料附卷可稽;又本院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於 109 年10月12日上午9 時35分到庭,且本院之傳票已合法送 達予具保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被告仍未到庭 。而被告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 押全國紀錄表在卷足參,洵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 ,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所實收之利息均沒入。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葉作航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小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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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